一、前言
先前我們已經跟大家介紹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的大架構,加上專法已於8月15日正式開放申請,相信許多境外資金持有者皆已躍躍欲試。以下與大家分享幾件您在申請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前,必須要知道的事。
2019年9月1日 星期日
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海外資金回台攻略
一、前言
由於近年來國際社會日益重視三反(反避稅、反洗錢及反資恐)的趨勢,加上共同申報準則(CRS)在全球如火如荼的展開,以及境外免稅天堂地區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眾多臺商朋友們都開始感受到無形的壓力,而在中美貿易戰的推波助瀾之下,臺商確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境外資金之需求。
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及誠實申報所得,並兼顧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並擴大實施「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以嘉惠更多願意在台投資的廠商。
2018年2月20日 星期二
應對CRS之常見迷思
CRS(共同申報準則)這個話題,自從台灣財政部在2017年8月起陸續出爐了《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及正式稿以後,在報章媒體大篇幅報導之下,迅速在高資產人士族群中引起極大的迴響與關注。雖然這個作業辦法針對的對象是非居住者在台灣的金融帳戶,但也促使高資產人士們更認真思考CRS到底對自己會產生哪些影響。在此同時,各路英雄好漢(包含金融機構與專業人士等)有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紛紛跳出來為客戶提供CRS的解讀與應對策略。然而,市場上流傳的這些各式各樣的應對方案是真正對你有幫助的嗎?會不會是所謂的行銷手法,只是為了銷售他們的某些服務或商品呢?或者是會不會反而衍生出更多的風險呢?因此,下面與大家聊聊,關於CRS,大家常有的一些誤解與迷思。
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CRS來勢洶洶,您搞懂了嗎?
財政部8月8日公告了《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申報及審查草案》),預計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在2020年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消息一出,各大媒體就出現了許許多多的報導與討論,客戶的詢問電話我們也接到手軟,在回覆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由於部分新聞報導稍嫌聳動,導致大家對於共同申報準則(CRS)有一些錯誤理解。
首先,我們要先弄清楚幾個名詞,大家口中常常提到的「稅務資訊自動交換」,英文叫做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 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21日發布的,旨在打擊跨境逃稅,維護誠信的納稅體制。而AEOI 包括主管機關協定(CAA)和共同申報準則(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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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協定(CAA):主管機關協定係執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的法律基礎,而我國財政部日前指出,將優先與已簽訂租稅協定的32個國家進行CAA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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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CRS):為了進行資訊交換,規範金融機構應該如何進行盡職審查、收集及申報金融帳戶資訊的遊戲規則。
金融機構畢竟不是財政部開的,若想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進行審查、收集及申報金融帳戶資訊,就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因此財政部便參考OECD發布的共同申報準則(CRS)訂定了《申報及審查草案》,供我國金融機構遵循。以下就跟大家談談幾個詢問度頗高的問題。
一、每個人都應該關注CRS?
這問題的核心在於,CRS要申報的對象是誰?在《申報及審查草案》中的用詞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係指應申報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而什麼是「應申報國」?就是與我國有簽訂CAA的其他國家。中國大陸則是用「非居民」這個詞。也就是說,如果您是台灣稅法上的居住者,並非其他國家稅法規定的居住者,那麼金融機構是不會因為CRS而將您的金融帳戶資訊申報出去的。
二、錢放保險就不會被交換?
《申報及審查草案》第15條提到,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特定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等。也就是說CRS已經把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納入了交換的範圍中,除非是沒有現價的意外險、健康險等才不屬於交換範圍喔。
三、大陸跟香港的帳戶資訊會交換回台灣嗎?
前面提到,執行CRS的法律基礎為主管機關協定(CAA),而今年5月份增訂的稅捐稽徵法第5-1條,授權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簽訂CAA,但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不在稅捐稽徵法第5-1條授權範圍內,應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來處理。由上可知,大陸跟香港的帳戶資訊在沒有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及簽訂CAA前,是不會交換回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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