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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律師報稅、節稅及理財

 @110/2/25

感謝台北律師公會的邀請
與律師朋友們分享-
事務所及個人節稅眉角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老兵不死,只是逐漸凋零?談股票信託


前言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在民國90年代非常火紅,根據報載許多知名企業家,包括郭台銘、宣明智或徐旭東等人,都曾經用過這樣的信託架構,節省了許多贈與稅。

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實質課稅
然而財政部於民國100年發佈了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針對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之課稅規定,做了以下核釋: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
二、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三、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
四、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老兵不死 只是逐漸凋零?
上述實質課稅的解釋函令,除了讓股票信託潛在的節稅效益大打折扣以外,也連帶使得國人對於安排股票信託的興趣和意願大幅下滑。那麼,股票信託就只能像奮戰後的老兵一樣,在大家看不到的角落裡,默默凋零嗎?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
其實股票信託並不是只有「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一招,企業主(第一代)如果換個思路,改用「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架構,其實好處也相當多:
1.      贈與稅:本金他益之架構下,贈與總額係以該信託財產之時價,複利折現計算,雖然現在是低利環境,但仍然不無小補。
2.     孳息自益:企業主(第一代)仍擁有一定程度之收入來源,老年退休生活不虞匱乏,含飴弄孫之際,仍可保有生活尊嚴。
3.     資產控制權:透過信託方式贈與給受益人(第二代),資產之運用由受託人依契約管理運用,可降低第二代因過早取得資產,而恣意揮霍殆盡之風險。
4.     特留分:本金他益之架構下,已完成生前贈與行為,未來企業主(第一代)身故之後,本金部分非屬遺產,無須考量特留分。
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本金受益人(第二代)來說,本金部分屬於受贈資產,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範圍;孳息部分,未來透過繼承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範圍。

調整策略 重新出發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過去由於有稅務上的優勢,獲得較多的鎂光燈。至於它的孿生兄弟「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則名聲不顯,乏人問津。不過風水輪流轉,時至今日,筆者認為,與其想盡辦法去研究實質課稅規定有無漏洞可鑽,不如調整策略,回歸信託本質,畢竟信託制度本來就不是設計用來節稅的呢。


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信託&閉鎖公司優缺點比較

最近剛好有客戶在詢問,因此簡單整理歸納如下:


信託
優點
l 可避免受益人過早取得資產,或一次性取得鉅額資產,降低受益人揮霍或受詐騙之風險
l 當委託人失去管理資產能力時(例如失智、失能),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專款專用,仍可持續照顧委託人,避免委託人之財產遭到詐騙或挪用
l 信託財產有獨立性,可免於被強制執行
l 委託人可透過信託契約條款之設計,對信託財產仍保有一定程度之管理運用權
l 相較於一般贈與,信託可將信託利益拆分為本金與孳息
l 贈與稅可能採折現計算
l 土地增值稅遞延課徵
l 捐贈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
缺點
l 受託人監守自盜風險
l 若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需負擔費用
l 若信託契約設計不完善,資產運用可能陷入僵局
l 需克服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之心理障礙


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較之下)
優點
l 章程可限制股權轉讓,避免股權任意流向外人
l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l 技術出資,亦無須鑑價
l 發行新股時,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l 股東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
缺點
l 股東人數上限50
l 不可公開發行(如要公發,需轉換為非閉鎖)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28 元大投信VIP講座(高雄)


難得有機會與台灣知名ETF 0056明星經理人同台


向與會貴賓分享財富傳承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15 元大投信VIP講座(台中)

向與會貴賓分享財富傳承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

2019.11.08 元照智勝學院

前日與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律師,共同於元照智勝學院講座以「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為題,與會嘉賓共同就投資契約重要條文、公司法股權制度規範,以及出資方式、員工獎酬介紹等內容為分享討論,並建議創業家對於股權規劃與稅務均應提早布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講演大綱:
(一) 公司經營權所在
(二) 投資人入股重要契約條文
(三) 無票面金額股與特別股制度運用
(四) 退場機制運用-兼論隨買隨賣權
(五) 各種出資方式及其稅負比較
(六) 為什麼需要編製財務報表(一套帳或兩套帳)
(七) 員工獎酬留才工具介紹
(八) 不同投資架構之稅負比較
(九) 公司稅務優化策略


2019年7月1日 星期一

信託課稅大補帖Part1—贈與稅

一、前言

談起我國稅法,相信大家往往是模模糊糊、似懂非懂,即使是每年都要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也是複雜的緊,更何況近年來稅法的變動非常頻繁,不是從事稅務工作的人,真的很難全盤瞭解。

在這當中,信託的課稅,也許是眾多稅法中,最難以理解,也最容易混淆的規定吧!因此下面將完整地跟大家做一次全面解析。


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一年之計從「信託」開始

一、前言:
時光飛逝,轉眼間新的一年馬上就要到來,古人說:「一日之計在於晨;一年之計在於春」。每到歲末年終,許多客戶除了開始進行除舊布新之外,也會著手擬定未來一年的新計畫,尤其是關於財富傳承的規劃藍圖,都是客戶時常與我們討論的議題。這次就來跟大家聊聊,在我們過往服務經驗中,眾多客戶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最常面臨的困境以及「信託」可以派上用場的地方。

二、代際傳承常見困境
每年年底的時候,報章雜誌上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及內容:「跨年前後進行贈與,免稅金額可達880萬」、「若有資產贈與需求的民眾,可把握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門檻進行贈與,藉此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許多高資產人士習慣透過分年贈與,在每年220萬免稅額度內,低成本地移轉財產給下一代,不可諱言地,這樣做在稅務上確實有其優勢,但「贈與」也有其固有缺點存在,例如:

1.贈與後長輩對財產便失去掌控權,孩子會不會就不聽話、不孝順了?
2.財產未來所有權不確定(子女身故,其配偶繼承後,可能改嫁或另娶將財產帶走)
3.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第二代)

因此,我都會建議習慣分年贈與的長輩們,如有上述擔心,在新的一年開始,不妨檢視過去的財富傳承,考慮為你的財富傳承加上一道安全鎖,也就是—「信託」。

三、贈與後反信託架構
許多客戶為了妥善利用分年贈與的額度,在孩子出社會後沒幾年,便已陸陸續續贈與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給孩子,但由於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易被詐騙或誤交損友,加上父母無法隨時陪伴在旁,難免擔心所贈與的財產被揮霍或是提供為他人作保而遭受損失。此時,最簡單且有效的作法就是「贈與後的反信託」,架構如下圖所示:
上圖架構江湖上俗稱為「贈與後反信託」,其中包含兩個動作,首先是父母贈與子女的贈與行為,接著為了消除上述父母贈與財產後的擔憂,由新的財產擁有者(子女)回過頭來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父母),由受託人(父母)為子女的利益,代為管理此財產,以避免子女揮霍或被詐騙等憾事發生。至於為什麼信託能為父母分憂解勞呢?且聽下段分解。

四、信託特點
1.何謂信託?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2.控制權
以圖1的架構為例,子女將受贈之財產(以房屋為例)信託給父母,父母為受託人,而子女為委託人,同時亦為受益人,此時因為房屋(信託財產)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房屋去擔保、貸款,也無法逕自出售或任意贈與給他人,可讓父母在贈與後仍保有對房屋的控制權,降低父母的擔憂。此外,有關受託人應如何管理此房屋、信託存續期間多長、什麼情況下可終止信託或是信託利益如何給付等契約條款,皆可依照每個人的需求,於信託契約中加以彈性化設計。

3.獨立性(防火牆)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形式所有權人,惟其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不同,其乃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故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否則無從實現信託目的,因此我國信託法為維護其獨立性,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文予以規範:

(1)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委託人、受益人不用擔心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不動產,在其死亡之後會變成該受託人之遺產。附帶一提,依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信託關係原則上不會因受託人死亡而終止。

(2)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因此即使受託人宣告破產,也不至於使信託財產遭受影響。

(3)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無但書規範的例外情形,即便委託人(子女)事後發生債務問題或因故面臨高額賠償,信託財產也不至於會受到影響。如有違反,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五、結語
信託的架構可以依照每個人的需求衍生出許多不同的安排,而且信託契約的條款設計也非常具有彈性空間,礙於篇幅的關係,本次先跟各位簡單說明許多高資產客戶愛用的「贈與後反信託」,希望以上的介紹能讓各位對於信託的意義以及效益,有更清楚的瞭解。未來大家如有這方面的想法或疑問,也歡迎與我討論或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