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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 星期二

高資產族群稅務大小事

@110/4/20

感謝汪會計師及樹林芳園社邀請

很開心來到樹林雙岩幸福囍事會館

參與樹林芳園社x新莊中央社聯合例會

與大家分享高資產客戶常常遇到的稅務問題

以及最新時事房地合一2.0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0年5月10日 星期日

境外基金轉換時,即應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107.7.6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非中華民國來源之全球海外地區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以交易境外基金為例,自99年1月1日起,其贖回所得或基金以配發單位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原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應於配權時、轉換時或合併消滅時計算海外所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基金之轉換,係申請贖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應於轉換時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併入核算原基金贖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課稅。嗣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贖回時,應以原基金之贖回價格作為新基金之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手續費如屬申請贖回原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得重覆減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基金轉換、基金合併消滅時,即應認列各檔基金損益。切勿於新基金贖回取回投資款時,始以原基金投入成本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損益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受補稅及罰鍰。

計算海外收入 提防三錯誤

2020-04-2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全球化趨勢下,民眾在海外或中國大陸經商、投資已經是常態,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提醒,申報海外所得常見三大錯誤,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錯誤、跨類別不得盈虧互抵、未主動申報等。洪連盛表示,民眾申報海外所得時,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誤以為屬「海外所得」,是最常見的錯誤之一。

依規定,我國稅務居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全數併入台灣來源所得,並減除免稅額等相關扣除額後,依適用稅率來課徵綜所稅;而在大陸已繳納的稅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可在限額內扣抵。

至於海外所得,則是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加總超過100萬元時須申報,並將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後,來決定是否課徵。

洪連盛提醒,當民眾申報境外所得時,第一步要先區分是來自大陸地區或海外所得,再確認收入類型。

第二常見錯誤則是出現在各類型海外所得。洪連盛說,不同種類的海外所得之間,不能彼此盈虧互抵,例如可能基金買賣虧損50萬,但債券利息領到50萬,納稅人可能認為整體來看並未獲利,誤以為不用申報,依規定,海外所得是分類計算概念,不能跨類別盈虧互抵。

第三種錯誤則是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債券等,洪連盛表示,通常這種狀況,這類所得不會出現在查調所得中,但國稅局通常可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相關明細,提醒民眾不要過度依賴查調所得資料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其投資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財政部100.10.20新聞稿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其投資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受託人應如何計算投資人之所得額及認定其所得所屬年度,該局特別就其相關之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配息)或單位數(配權)方式分配孳息,如T日為配息(配權)基準日,T+14日為受託人收到配息(配權)之日,T+16日為受託人將配息(配權)分配予投資人之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由受益人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是投資人之海外所得應列入T+14日所屬年度。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境外基金以配發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者,其所得額=所配發之單位數×淨值×T+14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至該獲配之單位數嗣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上開配發時之淨值作為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方式分配孳息,約定將該現金再投資單位數者,應以所配發之現金為其所得額。

三、舉例說明︰
投資人張三於99年11月15日申購A境外基金500單位,每單位淨值為10美元〈資產價值5,000美元〉,99年12月20日為基金公司之配權基準日,獲得配股15股,除權後每單位淨值為99美元,受託人收到配權之日為100年1月3日,當時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美元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為30元,受託人於100年1月5日依約定將配權分配予投資人。

該筆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投資人張三自境外基金獲配之所得應列入100年海外所得計算。
99(美元)*30(匯率)*15單位=新臺幣44,55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投資者應特別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個人海外所得折算新臺幣之兌換率

財政部100.05.26新聞稿

自99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且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就該差額繳納所得稅。

個人海外所得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者,其屬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7點規定,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惟個人投資之信託基金,如信託契約對該信託基金分配之收益或轉讓、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等,訂有約定折算新臺幣之兌換率,則依契約約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另個人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與該金融機構簽訂之契約另有約定者,亦可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辦記錄

財長蘇建榮:資金匯回專法 已有158.7億元申請
2019-10-29 10:45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29)日透露,自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從9月20日統計至今,已經有新台幣158.7億元的申請金額,其中已經核准79.7億元、匯回的則有將近13億元。

哇,原來我處理的案件匯回金額就超過目前全台灣已匯回金額一半以上了...😆😆😆

2019年9月1日 星期日

申請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前,你要知道的事

一、前言

先前我們已經跟大家介紹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的大架構,加上專法已於8月15日正式開放申請,相信許多境外資金持有者皆已躍躍欲試。以下與大家分享幾件您在申請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前,必須要知道的事。

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海外資金回台攻略

一、前言
由於近年來國際社會日益重視三反(反避稅、反洗錢及反資恐)的趨勢,加上共同申報準則(CRS)在全球如火如荼的展開,以及境外免稅天堂地區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眾多臺商朋友們都開始感受到無形的壓力,而在中美貿易戰的推波助瀾之下,臺商確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境外資金之需求。

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及誠實申報所得,並兼顧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並擴大實施「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以嘉惠更多願意在台投資的廠商。

2018年9月20日 星期四

魔鬼藏在細節裡—你所不知道的股利稅改

在先前的內容中,我跟大家介紹了今年年初甫三讀通過的股利稅改,相信大家已經大致瞭解股利課稅新制的規定。一般而言,適用所得稅率較低者,採用合併計稅可能比較有利;而適用所得稅率較高者,可能選擇分開計稅會比較有利,然而究竟該選擇哪一方式,仍應依不同個案背景進行試算。

除了建議大家進行試算以外,今天還要提醒大家注意兩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