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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信託&閉鎖公司優缺點比較

最近剛好有客戶在詢問,因此簡單整理歸納如下:


信託
優點
l 可避免受益人過早取得資產,或一次性取得鉅額資產,降低受益人揮霍或受詐騙之風險
l 當委託人失去管理資產能力時(例如失智、失能),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專款專用,仍可持續照顧委託人,避免委託人之財產遭到詐騙或挪用
l 信託財產有獨立性,可免於被強制執行
l 委託人可透過信託契約條款之設計,對信託財產仍保有一定程度之管理運用權
l 相較於一般贈與,信託可將信託利益拆分為本金與孳息
l 贈與稅可能採折現計算
l 土地增值稅遞延課徵
l 捐贈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
缺點
l 受託人監守自盜風險
l 若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需負擔費用
l 若信託契約設計不完善,資產運用可能陷入僵局
l 需克服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之心理障礙


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較之下)
優點
l 章程可限制股權轉讓,避免股權任意流向外人
l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l 技術出資,亦無須鑑價
l 發行新股時,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l 股東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
缺點
l 股東人數上限50
l 不可公開發行(如要公發,需轉換為非閉鎖)

2020年1月13日 星期一

如何突破特留分,兩招有解


小弟在月旦會計網的文章😄😄😄

前言
台灣中小企業已邁入傳承接班階段,許多企業主在規劃財富傳承的過程中,對於每一位子女,都有不同想法,有的留的多,有的留的少,此時往往就會遇到特留分的問題(如前幾年大家討論度很高的長榮張總裁遺囑,就是很典型的案例),因此如何在傳承計畫與特留分之間取得平衡,是每一位企業主的課題。

何謂「特留分」?
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如下表1),我們必須「特別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這就是特留分的制度。換句話說,即使父母特別鍾愛某一繼承人,寫了遺囑交代將所有財產都由該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依法都還是能夠繼承到一定比例的遺產。

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平均
配偶:應繼分的1/2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1/2
配偶+父母
配偶1/2
父母1/2
配偶:應繼分的1/2
父母:應繼分的1/2
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1/2
兄弟姐妹1/2
配偶:應繼分的1/2
兄弟姐妹:應繼分的1/3
配偶+祖父母
配偶2/3
祖父母1/3
配偶:應繼分的1/2
祖父母:應繼分的1/3
1: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

有些父母可能會問,難道我不能依照我的自由意志,任意分配我自己的財產嗎?如果某些子女真的很不孝,甚至對我有重大侮辱、虐待的情形,我還是要分財產給他/她嗎?

(未完待續)

全文閱讀請詳: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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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小弟在月旦會計網的文章,與大家分享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一、前言
所謂「遺贈」,白話可解釋為「透過遺囑的贈與」,一般常見於當被繼承人希望將自己的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之人時,例如在被繼承人窮困潦倒時,曾對被繼承人雪中送炭的恩人、年邁時在其身邊細心照顧的看護,或是我們一般民間「長孫也要分一份遺產」的習俗,如果被繼承人有以上這些想法,其實都可以透過遺贈來達成。

繼承與遺贈是孿生兄弟,非常的像,用不專業的說法來解釋的話,差別在於對象是否為繼承人。稅務上,兩者在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上並無太大差異,但在房地合一稅,在過去則面臨截然不同的命運。

二、繼承vs.房地合一稅
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出售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則可改用房地合一新制來課稅。

舉例來說,例如父親於103年10月1日購入A房地,但不幸於105年3月1日身故,A房地由繼承人甲繼承,甲旋於105年11月間將A房地出售,依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甲出售A房地之所得,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

(未完待續)

全文閱讀請詳: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3983&fbclid=IwAR3P7KLjZLk39mkUFDX_Hz_-BsEVStMn0xRb-0yw0CHkKC0WOqkpibvF4og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15 元大投信VIP講座(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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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繼承人間不睦,賭氣不處理遺產稅,恐吃大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繼承人因遺產分配有歧見,延誤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導致被裁處罰鍰及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建議民眾,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宜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以省去不必要之困擾。

該局說明,為了爭遺產,賭氣不處理遺產稅,至少衍生三種麻煩:

一、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遺產稅,恐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二、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繳納遺產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未繳清遺產稅之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

三、依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地政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等。

該局呼籲,繼承人間或許因長久不睦,無法短時間內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切勿因一時的賭氣,而消極不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遺產稅,如此將面臨財產上的損失。為維護繼承人之權益,請民眾將繼承紛爭暫擺兩邊,申報繳納遺產稅方為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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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今年4月27日的國稅局新聞稿,內容雖然看來平凡無奇,但「繼承」這檔事,自古以來,背後角力往往是波濤洶湧,充滿腥風血雨,這些在《雍正王朝》等歷史電視劇中都有演,大家應該不陌生吧!

新聞稿中雖提醒大家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之後果,但卻未告訴大家解決之道,究竟如何避免被處罰鍰、強制執行與最高可達20倍之登記規費呢?讓我們來看個案例吧~

郭老先生生前是個成功的企業家,過世後留下鉅額財產,其長子郭大明、次子郭大成及長女郭小婉三位繼承人對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郭大成與郭小婉自認只要不配合蓋章辦理遺產申報與繼承登記,便可增加遺產分配的話語權,身為長子的郭大明眼見法定期限即將到來,不知該如何是好...

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納稅義務人1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遺產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 
「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
「繼承人為2人以上,…,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此時郭大明可以:
(1) 依據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在遺產稅申報書上蓋章,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並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款,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2) 接著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時郭大明不必會同郭大成與郭小婉,更不用蓋他們的印章即可逕行辦理。此外,郭大明亦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部分登記規費。

如此一來,可暫時解決問題,避免逾期被稽徵機關或地政機關處罰,日後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割如達成共識,仍然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這邊還要提醒大家一件事,在全部應納稅款繳清前,還是無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以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的喔(例如出售或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