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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日 星期二

千呼萬喚始出來—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名模條款」及「長照特別扣除額」

一、前言
凱渥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續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2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中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用其他方式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應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也就是說,本次的修法來自於當初林小姐積極的爭取,我們真的該給她一個大大的掌聲,非常感謝她的貢獻。

2017/2/8到今天2019/7/1,已過了873天,俗稱「名模條款」的稅法修正案,總算在7/1的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但這次的修法究竟能造福多少人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存股族必須知道的稅務規定

一、前言


結束了5月的報稅忙季後,與同事們安排了一趟金門小旅行,就在飛機剛落地的時候,好友K捎來一則line訊息,問道:「Corey哥,請教一下,我有一個客戶A先生,一年領了近2,000萬的股利收入,上個月繳了幾百萬的稅,A先生痛的要死,請問成立投資公司會比較好嗎?」

K是某銀行的資深理財專員,專業素養與業務能力都非常優秀,我首先跟K確認,你說客戶痛的要死,是不是應該先找醫生看一下,我只是CFP,恐無法隔空抓藥呀。K繼續說道:「客戶是繳稅繳到心在淌血,藥石難醫啊……」

原來A先生是一位剛退休的專業經理人,從年輕開始就有存股(台灣上市櫃股票)的習慣,存到退休已累積上億股票,每年配息多達一兩千萬,之前詢問過當地的專業會計師,會計師跟他說,成立投資公司省不了幾毛稅,A先生也就因而作罷。由於我沒有在現場,也不知道A先生是怎麼詢問的,因此對於該會計師的回答我無從評論,但究竟投資公司對存股族來說,有沒有省稅的空間,以下我們一一來跟大家探討。 

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

報稅季到來,您不可不知的二三事


報稅季即將開始,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有哪些新的變化呢?本文協助您輕鬆掌握,讓您不繳冤枉稅。

一、最高稅率調降及各項扣除額提高

107年初公布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刪除了45%的稅率級距,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此外,大幅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尤其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20,000元,增幅高達380%(如下表)

2018年9月20日 星期四

魔鬼藏在細節裡—你所不知道的股利稅改

在先前的內容中,我跟大家介紹了今年年初甫三讀通過的股利稅改,相信大家已經大致瞭解股利課稅新制的規定。一般而言,適用所得稅率較低者,採用合併計稅可能比較有利;而適用所得稅率較高者,可能選擇分開計稅會比較有利,然而究竟該選擇哪一方式,仍應依不同個案背景進行試算。

除了建議大家進行試算以外,今天還要提醒大家注意兩件事:

2017年6月14日 星期三

股利稅改與投資公司

一、前言

自民國87年開始,我國開始實施全額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制度,目的在於避免企業主面臨重複課稅,產生不利投資的情形。但近年來,經濟成長明顯趨緩,各界對於改革股利所得內、外資差異的聲浪有增無減,使現行制度的改革更顯迫切。

民國104年起開始實施的「財政健全方案」,將全額設算扣抵,改為減半扣抵,主要是為了避免一次取消兩稅合一的衝擊過大,故仍維持原有架構,而同時將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提高至45%,以回應社會追求租稅公平之訴求。惟如此變革卻使內、外資股利所得稅率不平等的情形更加明顯。

今年(106)5月份,財政部委外研究之「股利所得稅改期末報告」正式出爐,報告中提出之股利稅改方案多達11種,內容除取消兩稅合一外,並建議調高營所稅率、取消可扣抵稅額及維持未分配盈餘稅等。而根據6月10日經濟日報的報導,有立委透露,股利所得將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0%納入考量;營所稅率調高1或2個百分點,最多調高至19%。至於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將由45%調降至40%。

在此同時,不少報章雜誌、媒體紛紛報導,股票族若透過投資公司來持股會比較省稅,究竟透過投資公司持股與個人持股在課稅上有何差異?若未來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後,還有節稅效果嗎?我們將試著為大家分析如下:

二、個人與投資公司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

投資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也就是無須繳納17%營所稅,但仍須計入當年度盈餘,若保留不分配,須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至於個人獲配股利所得,現行規定為併入綜合所得之營利所得,適用累進稅率;未來則可能採取單一稅率20%分離課稅。

三、個人與投資公司獲配股利之試算

假設張先生及甲投資公司皆投資台積電股票,獲配現金股利300萬,可扣抵稅額50萬,則假設情況之稅負分析如下:

張先生
投資
公司

現行(可扣抵減半)
未來
邊際稅率12%
邊際稅率20%
邊際稅率40%
分離課稅20%
課稅
所得
300+50×50%
=325
300+50×50%
=325
300+50×50%
=325
300
不計入
所得課稅
綜所稅
325×12%
-50×50%
=14
325×20%
-50×50%
=40
325×40%
-50×50%
=105
300×20%
=60
-
未分配盈餘稅
-
-
-
-
300×10%
=30
補充
保費
註1:假設甲投資公司盈餘保留不分配,且不考慮法定盈餘公積。
註2:假設未來採取單一稅率20%分離課稅。

由上表分析可知,張先生若以投資公司持有股票,與個人持股相較,不論是現行(可扣抵減半)或未來(分離課稅),皆有可能達到省稅之效果。

四、小結

股票族是否應利用投資公司持股以追求效益最大化,沒有標準答案,必須針對每個人的狀況做不同考量(例如持股目的為短期進出或長期收取股利)。且投資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僅是延緩課稅之時點,盈餘總有分配的一天,因此建議大家應仔細評估自己的狀況,並與專家進行詳細的溝通與討論,方能找出最適合您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