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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

離婚、分居夫妻申報扶養子女 改採四順序判定

 一、前言:

根據報導,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2,每天有149對夫妻離婚,而離婚除了涉及夫妻財產的重新分配以外,在申報綜所稅時,離婚後子女應該由哪一方列報扶養,,享有其免稅額,也常常發生爭議。

民國66年財政部曾發佈解釋函令(),規範夫妻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子女應由誰列報扶養之判定,以雙方協議為優先,如雙方協議不成,則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然而,既然雙方已經離婚,就很有可能無法好好溝通,難以產生共識。此外,實際扶養之舉證,也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窘境,對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都造成不少困擾。

 

二、10910月新解釋函令:

為了減少上述爭議,財政部於1091015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解釋令,對於雙方已分居或離婚後,子女應由哪一方來列報扶養,享有其免稅額,改依下列4個順序來判定: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新函令主要精神仍延續66年之函令,以雙方協議為優先,但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由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般俗稱監護權)者列報。如無共識,也未有監護權登記,則考量「實際同居天數」,最後才是「實際扶養事實」的綜合評估。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l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l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l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l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l   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來說,小華與小英育有未成年子女小明,小華與小英離婚後,由媽媽小英取得監護權並辦妥登記,那麼誰才能在報稅時列報扶養小明呢?依照1015日的新函令,判斷順序如下:

1.     首先,先看小華與小英能否達成共識,由其中一人來列報扶養,假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繼續看下一個條件。

2.     由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般俗稱監護權)者列報扶養,所以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原則上是取得監護權並辦妥登記的小英,才能在報稅時列報扶養小明。

 

三、結語

其實大部分夫妻在離婚或分居時,通常都會協議好子女的親權行使與扶養申報等事項,但仍有少數情況會出現雙方重複列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本次新解釋令明確規範判定離婚或分居夫妻如何列報子女扶養的四大順序,可望減少未來類似爭議之發生。

 

註:66/9/3台財稅第35934號函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老兵不死,只是逐漸凋零?談股票信託


前言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在民國90年代非常火紅,根據報載許多知名企業家,包括郭台銘、宣明智或徐旭東等人,都曾經用過這樣的信託架構,節省了許多贈與稅。

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實質課稅
然而財政部於民國100年發佈了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針對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之課稅規定,做了以下核釋: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
二、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三、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
四、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老兵不死 只是逐漸凋零?
上述實質課稅的解釋函令,除了讓股票信託潛在的節稅效益大打折扣以外,也連帶使得國人對於安排股票信託的興趣和意願大幅下滑。那麼,股票信託就只能像奮戰後的老兵一樣,在大家看不到的角落裡,默默凋零嗎?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
其實股票信託並不是只有「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一招,企業主(第一代)如果換個思路,改用「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架構,其實好處也相當多:
1.      贈與稅:本金他益之架構下,贈與總額係以該信託財產之時價,複利折現計算,雖然現在是低利環境,但仍然不無小補。
2.     孳息自益:企業主(第一代)仍擁有一定程度之收入來源,老年退休生活不虞匱乏,含飴弄孫之際,仍可保有生活尊嚴。
3.     資產控制權:透過信託方式贈與給受益人(第二代),資產之運用由受託人依契約管理運用,可降低第二代因過早取得資產,而恣意揮霍殆盡之風險。
4.     特留分:本金他益之架構下,已完成生前贈與行為,未來企業主(第一代)身故之後,本金部分非屬遺產,無須考量特留分。
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本金受益人(第二代)來說,本金部分屬於受贈資產,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範圍;孳息部分,未來透過繼承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範圍。

調整策略 重新出發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過去由於有稅務上的優勢,獲得較多的鎂光燈。至於它的孿生兄弟「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則名聲不顯,乏人問津。不過風水輪流轉,時至今日,筆者認為,與其想盡辦法去研究實質課稅規定有無漏洞可鑽,不如調整策略,回歸信託本質,畢竟信託制度本來就不是設計用來節稅的呢。


2020年1月13日 星期一

如何突破特留分,兩招有解


小弟在月旦會計網的文章😄😄😄

前言
台灣中小企業已邁入傳承接班階段,許多企業主在規劃財富傳承的過程中,對於每一位子女,都有不同想法,有的留的多,有的留的少,此時往往就會遇到特留分的問題(如前幾年大家討論度很高的長榮張總裁遺囑,就是很典型的案例),因此如何在傳承計畫與特留分之間取得平衡,是每一位企業主的課題。

何謂「特留分」?
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如下表1),我們必須「特別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這就是特留分的制度。換句話說,即使父母特別鍾愛某一繼承人,寫了遺囑交代將所有財產都由該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依法都還是能夠繼承到一定比例的遺產。

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平均
配偶:應繼分的1/2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1/2
配偶+父母
配偶1/2
父母1/2
配偶:應繼分的1/2
父母:應繼分的1/2
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1/2
兄弟姐妹1/2
配偶:應繼分的1/2
兄弟姐妹:應繼分的1/3
配偶+祖父母
配偶2/3
祖父母1/3
配偶:應繼分的1/2
祖父母:應繼分的1/3
1: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

有些父母可能會問,難道我不能依照我的自由意志,任意分配我自己的財產嗎?如果某些子女真的很不孝,甚至對我有重大侮辱、虐待的情形,我還是要分財產給他/她嗎?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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