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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 星期四

出售受贈/繼承不動產如何降低房地合一2.0之衝擊

 前言

房地合一2.0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自今(110)71日正式上路,2.0相較於1.0,對於短期交易套利者,將課以更高稅率(如下表一)。然而,許多民眾出售房地可能不會為了短期交易套利,而是來自父母贈與或是父母死亡而繼承,子女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或為處理遺產分配問題而選擇出售,此時仍可能面臨短期交易所帶來之高稅負。

 

適用對象

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1.0

房地合一2.0

境內個人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未逾2

超過2年未逾5

20%

超過2年未逾10

超過5年未逾10

15%

超過10

同左

表一

 

受贈/繼承不動產之取得成本偏低

依照所得稅法第第十四條之四,出售取自贈與或繼承之房地,其交易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由上公式可知,當房地來自於受贈或繼承時,可扣除之成本係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雖然可配合物價指數調整,但與父母當初的買入價格肯定還有一大段落差。若子女短期內出售,除了面臨35%45%的「高稅率」以外,加上「偏低的成本認定」,無疑是雪上加霜。

 

符合一定條件可重購退稅

出售房地不論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均有相對應之重購退稅規定(1),如能善用也許能降低房地合一所帶來的重傷害。

以房地合一新制為例,重購退稅相關規定如下:

1.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3.     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屋與購置新屋移轉登記日在2年內

4.     以本人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由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5.     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追繳所退還稅額

6.     大屋換小屋按比例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10511日買入A房地1,500萬元,於10961日死亡,A房地由兒子小陳繼承,繼承時之現值為1,000萬元,如小陳於11072日以1,500萬出售,並於1109月購入B2,000萬。

l   出售A屋須課徵房地合一2.0所得稅225(註2)

l   小陳取得A房地時有設籍居住,且未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購入B屋後也設籍居住,由於重購價額2,000/出售價額1,5001.331,屬於小屋換大屋,因此小陳可申請全額退回出售A房地已繳納之稅額225

 

結語

如子女因資金週轉問題或為處理遺產分配問題而選擇將受贈或繼承取得之新制房地出售,將可能面臨「高稅率」及「偏低成本認定」的雙面夾殺,如能符合自住房地規定,以及「1+5」的年限綁定(出售前1年未出租營業+重購後5年不得移轉),也許能在這被雙面夾殺的兇險局面下,找到一線生機。

 

1:舊制重購退稅規定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新制則規範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

註2(出售價額1,500萬元-繼承時之現值1,000萬元)x45%225萬元,此處暫不考慮相關必要費用等。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老兵不死,只是逐漸凋零?談股票信託


前言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在民國90年代非常火紅,根據報載許多知名企業家,包括郭台銘、宣明智或徐旭東等人,都曾經用過這樣的信託架構,節省了許多贈與稅。

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實質課稅
然而財政部於民國100年發佈了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針對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之課稅規定,做了以下核釋: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
二、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三、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
四、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老兵不死 只是逐漸凋零?
上述實質課稅的解釋函令,除了讓股票信託潛在的節稅效益大打折扣以外,也連帶使得國人對於安排股票信託的興趣和意願大幅下滑。那麼,股票信託就只能像奮戰後的老兵一樣,在大家看不到的角落裡,默默凋零嗎?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
其實股票信託並不是只有「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一招,企業主(第一代)如果換個思路,改用「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架構,其實好處也相當多:
1.      贈與稅:本金他益之架構下,贈與總額係以該信託財產之時價,複利折現計算,雖然現在是低利環境,但仍然不無小補。
2.     孳息自益:企業主(第一代)仍擁有一定程度之收入來源,老年退休生活不虞匱乏,含飴弄孫之際,仍可保有生活尊嚴。
3.     資產控制權:透過信託方式贈與給受益人(第二代),資產之運用由受託人依契約管理運用,可降低第二代因過早取得資產,而恣意揮霍殆盡之風險。
4.     特留分:本金他益之架構下,已完成生前贈與行為,未來企業主(第一代)身故之後,本金部分非屬遺產,無須考量特留分。
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本金受益人(第二代)來說,本金部分屬於受贈資產,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範圍;孳息部分,未來透過繼承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範圍。

調整策略 重新出發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過去由於有稅務上的優勢,獲得較多的鎂光燈。至於它的孿生兄弟「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票信託,則名聲不顯,乏人問津。不過風水輪流轉,時至今日,筆者認為,與其想盡辦法去研究實質課稅規定有無漏洞可鑽,不如調整策略,回歸信託本質,畢竟信託制度本來就不是設計用來節稅的呢。


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信託&閉鎖公司優缺點比較

最近剛好有客戶在詢問,因此簡單整理歸納如下:


信託
優點
l 可避免受益人過早取得資產,或一次性取得鉅額資產,降低受益人揮霍或受詐騙之風險
l 當委託人失去管理資產能力時(例如失智、失能),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專款專用,仍可持續照顧委託人,避免委託人之財產遭到詐騙或挪用
l 信託財產有獨立性,可免於被強制執行
l 委託人可透過信託契約條款之設計,對信託財產仍保有一定程度之管理運用權
l 相較於一般贈與,信託可將信託利益拆分為本金與孳息
l 贈與稅可能採折現計算
l 土地增值稅遞延課徵
l 捐贈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
缺點
l 受託人監守自盜風險
l 若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需負擔費用
l 若信託契約設計不完善,資產運用可能陷入僵局
l 需克服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之心理障礙


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較之下)
優點
l 章程可限制股權轉讓,避免股權任意流向外人
l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l 技術出資,亦無須鑑價
l 發行新股時,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l 股東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
缺點
l 股東人數上限50
l 不可公開發行(如要公發,需轉換為非閉鎖)

2020年3月1日 星期日

境外資金回台與家族財富傳承

2020/2/20 @台開大樓

與證券端長官、先進分享財富傳承案例與境外資金匯回策略


大綱:
1.財富傳承常見議題
2.各類資產規劃策略與案例
3.境外資金匯回思維



魔鬼藏在細節裡,閉鎖性公司章程訂立小眉角

何謂閉鎖性公司

閉鎖性公司制度於104年9月4日正式上路,是一種公司股東人數較少1且關係緊密,同時股東股份轉讓受一定條件約束之公司型態。
此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像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因此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也因此,公司法對於閉鎖性公司,做出許多放寬,例如:
  1.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2. 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3. 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等

便民措施—書面行使表決權

觀諸公司法第177-1及356-8條,針對非閉鎖性及閉鎖性公司都有同樣類似的規定—「股東會得採行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翻譯成白話的意思就是,開股東會時,股東可不必實際到場,而是透過書面來對股東會議案投票。
由於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間關係緊密,且股東通常都實際參與公司運作,故筆者在實務上看到許多閉鎖性公司都有採用書面表決,以降低召集股東會之行政成本。
那魔鬼藏在哪邊呢?我們來看一下經濟部94年11月30日經商第09402426290號函令,有關「董監提名人數如何認定」,該函令內容如下: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全文請見: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28 元大投信VIP講座(高雄)


難得有機會與台灣知名ETF 0056明星經理人同台


向與會貴賓分享財富傳承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小弟在月旦會計網的文章,與大家分享

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一、前言
所謂「遺贈」,白話可解釋為「透過遺囑的贈與」,一般常見於當被繼承人希望將自己的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之人時,例如在被繼承人窮困潦倒時,曾對被繼承人雪中送炭的恩人、年邁時在其身邊細心照顧的看護,或是我們一般民間「長孫也要分一份遺產」的習俗,如果被繼承人有以上這些想法,其實都可以透過遺贈來達成。

繼承與遺贈是孿生兄弟,非常的像,用不專業的說法來解釋的話,差別在於對象是否為繼承人。稅務上,兩者在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上並無太大差異,但在房地合一稅,在過去則面臨截然不同的命運。

二、繼承vs.房地合一稅
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出售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則可改用房地合一新制來課稅。

舉例來說,例如父親於103年10月1日購入A房地,但不幸於105年3月1日身故,A房地由繼承人甲繼承,甲旋於105年11月間將A房地出售,依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甲出售A房地之所得,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

(未完待續)

全文閱讀請詳: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3983&fbclid=IwAR3P7KLjZLk39mkUFDX_Hz_-BsEVStMn0xRb-0yw0CHkKC0WOqkpibvF4og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15 元大投信VIP講座(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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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9月11日 星期三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五月時發文得到的答案是不能比照辦理....
不知道是不是太多人問了
總算放寬了👍👍👍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2019年7月1日 星期一

信託課稅大補帖Part1—贈與稅

一、前言

談起我國稅法,相信大家往往是模模糊糊、似懂非懂,即使是每年都要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也是複雜的緊,更何況近年來稅法的變動非常頻繁,不是從事稅務工作的人,真的很難全盤瞭解。

在這當中,信託的課稅,也許是眾多稅法中,最難以理解,也最容易混淆的規定吧!因此下面將完整地跟大家做一次全面解析。


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遺贈稅改與財富傳承

今年(106)3月份的時候,財政部公布了截至2月之稅收表現,贈與稅前兩月稅收來到40億元,為歷年同期最高水準。去年(105)全年贈與稅收220億元,也是歷年新高。推敲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為政府為了籌措長照財源,即將調升遺產及贈與稅,而許多高資產族群因此開始提早贈與,使得贈與稅收明顯增加。

根據修法草案,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結構,將可能由現行單一稅率10%調整為累進稅率,而目前行政院版本最高稅率為20%,時代力量版本最高稅率更來到30%。下面我們就以行政院版本跟大家介紹:

如上圖所示,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率將採三級制,贈與淨額以2,500萬及5,000萬為級距;遺產淨額則以5,000萬及1億為級距。這樣子大家可能還是霧煞煞,以下舉個例子跟大家說明。

若父親贈與3,000萬現金給女兒

修法前
修法後
贈與總額
3,000
3,000
免稅額
220
220
贈與淨額
2,780
2,780
單一稅率10%
2,780

累進稅率10%

2,500
累進稅率15%
280
累進稅率20%
-
贈與稅額
2,780×10%=278
2,500×10%=250
280×15%=42
250+42=292

大家可以發現,修法後贈與稅從原先的278萬增加為292萬,原因是因為修法後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的部分,將適用15%的稅率,而2,500萬以內的部分則維持10%。也就是說,未來贈與淨額如低於2,500萬,其實是不受影響的。

回到本文一開頭所提到的,許多高資產人士因為遺產贈與稅即將調高,而開始提早規劃財富的傳承,確實有節稅的效果。然而在這邊也要提醒大家,財富傳承向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我們一般會建議企業主在規劃的過程中,務必同時考量以下幾項重點:

1.成本
包含稅務成本、架構建立成本、後續營運成本及行政作業成本等。

2.透明度
財富分配是否清楚公平以及傳承架構是否過於複雜,導致透明度降低,容易引發弊端與紛爭。

3.完整性
常見不動產由多人共同繼承,但子女間感情不睦,該不動產反而無法有效率地運用,十分可惜。

4.控制權
過去大家都有養兒防老的觀念,但近年來不孝子事件屢見不鮮,建議在移轉給下一代前應三思,並考量移轉後如何掌控,才不會讓下一代有翻臉不認人的誘因與機會,造成自己晚年生活潦倒。

5.永續經營
許多企業主打拼一生,建立了自己的事業,但下一代不一定有意願接班,那麼如何讓公司擺脫人治色彩,往制度化經營前進,也是企業主重要的課題。

古人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財富傳承做得不好,容易造成身後子女爭執不休,這類的新聞報導層出不窮,大家應該都不陌生;而一個好的財富傳承規劃,不僅能讓子孫們和睦相處、合作無間,甚至能回饋社會,造福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