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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 星期四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如符合2條件,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於9/9日發布新令核釋,原本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及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承租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認屬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實務上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現在時空背景與75年8月4日函釋當時情況已有不同,且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於是重新檢討75年8月4日函並發布新令核釋。

營業人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如符合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例如未以員工擔任之職位或頭銜限制其使用宿舍權利且不具酬勞性質)及

2.「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2項要件者

👉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營業人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考量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75年8月4日函規定,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新函令原文如下:

財政部110.9.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2020年1月7日 星期二

自媒體人的稅務密碼

2020/1/5 小型講座@小樹屋

與知名網紅部落客分享自媒體人應瞭解之稅務議題

大綱:
1.何時該思考是否成立公司/行號
2.公司行號之差異比較
3.營業稅、所得稅優化策略






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

2019.11.08 元照智勝學院

前日與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律師,共同於元照智勝學院講座以「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為題,與會嘉賓共同就投資契約重要條文、公司法股權制度規範,以及出資方式、員工獎酬介紹等內容為分享討論,並建議創業家對於股權規劃與稅務均應提早布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講演大綱:
(一) 公司經營權所在
(二) 投資人入股重要契約條文
(三) 無票面金額股與特別股制度運用
(四) 退場機制運用-兼論隨買隨賣權
(五) 各種出資方式及其稅負比較
(六) 為什麼需要編製財務報表(一套帳或兩套帳)
(七) 員工獎酬留才工具介紹
(八) 不同投資架構之稅負比較
(九) 公司稅務優化策略


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網路拍賣二三事

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網路交易風氣盛行,營業人、個人透過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屢見不鮮。近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也表示,自今年41日起至12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一旦查獲,將面臨補稅加罰,網路賣家不可不慎。
網路賣家一般可以分為以下3種類型:
1.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等網路交易;
2.     非經常性於網路銷售貨物;
3.     出售個人非營利之二手商品。

其中的第1種,正是我們上面提到國稅局主要重點查核的類型,那麼究竟要如何避免被補稅加罰呢?以下幫大家彙整網路交易相關稅務規定。


每月銷售額()
稅籍登記
營業稅
所得稅
1.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等網路交易
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銷售勞務4)
不需登記
N/A
以全年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已達起徵點,但未滿20
需登記
需課徵
1%
以全年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20萬以上
需登記,並依法開立發票
需課徵
5%
若為行號,併入綜所稅課徵;若為公司,則課徵營所稅
2.非經常性於網路銷售貨物

不需登記
N/A
以全年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3.出售個人非營利之二手商品
不需登記
N/A
不課稅
()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六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賣家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拍賣,且銷售額達到起徵點(貨物8/勞務4),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才不會惹稅上身喔。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提到的第3種類型,並非只要出售二手商品即屬免稅,若賣家透過管道四處收購二手商品,再拿到網路上銷售以賺取獲利,此行為仍屬以營利為目的之交易,須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台灣人喜歡到日本旅遊,大家手上可能都有一張夢幻的必買藥品清單,內容包括保養、彩妝及成藥等,不只幫親朋好友代購,也幫自己囤貨,而最後用不完的或是用不慣的,大家也可能會拿到網路上拍賣,而上網拍賣,除了上述的稅務規定要注意以外,也要提醒大家注意另一個可能比較陌生的法令—《藥事法》。

藥事法第83
Ⅰ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
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Ⅲ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日本法規,不需醫師處方箋的「一般用醫藥品」分為3類,產品外盒皆有清楚標示。而我們出國喜歡買的,例如「新Lulu-A綜合感冒藥」、「EVE A止痛藥」等,都是屬於日本的第二類藥品,不論是第一類或第二類醫藥品,在台灣都是屬於「藥品」。且依照目前藥事法的規定,只要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除了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情形以外,都是屬於藥事法第83條的「禁藥」。此外,國人常買的「OK繃」(例如MUHI池田模範堂-救急絆創膏OK),也屬於藥事法第84條的「醫療器材」。如果我們把這些東西拿到網路上出售,就很有可能誤觸法網,最後反而得不償失。(類似案例相當多,例如台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120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222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中簡字第 2374號刑事判決等等都是)

人家說「江湖在走,常識要有」,在這邊也提醒所有'網友,在開心旅遊之際,也要懂得保護自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