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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 星期二

高資產族群稅務大小事

@110/4/20

感謝汪會計師及樹林芳園社邀請

很開心來到樹林雙岩幸福囍事會館

參與樹林芳園社x新莊中央社聯合例會

與大家分享高資產客戶常常遇到的稅務問題

以及最新時事房地合一2.0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1年3月2日 星期二

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律師報稅、節稅及理財

 @110/2/25

感謝台北律師公會的邀請
與律師朋友們分享-
事務所及個人節稅眉角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

離婚、分居夫妻申報扶養子女 改採四順序判定

 一、前言:

根據報導,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2,每天有149對夫妻離婚,而離婚除了涉及夫妻財產的重新分配以外,在申報綜所稅時,離婚後子女應該由哪一方列報扶養,,享有其免稅額,也常常發生爭議。

民國66年財政部曾發佈解釋函令(),規範夫妻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子女應由誰列報扶養之判定,以雙方協議為優先,如雙方協議不成,則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然而,既然雙方已經離婚,就很有可能無法好好溝通,難以產生共識。此外,實際扶養之舉證,也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窘境,對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都造成不少困擾。

 

二、10910月新解釋函令:

為了減少上述爭議,財政部於1091015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解釋令,對於雙方已分居或離婚後,子女應由哪一方來列報扶養,享有其免稅額,改依下列4個順序來判定: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新函令主要精神仍延續66年之函令,以雙方協議為優先,但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由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般俗稱監護權)者列報。如無共識,也未有監護權登記,則考量「實際同居天數」,最後才是「實際扶養事實」的綜合評估。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l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l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l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l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l   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來說,小華與小英育有未成年子女小明,小華與小英離婚後,由媽媽小英取得監護權並辦妥登記,那麼誰才能在報稅時列報扶養小明呢?依照1015日的新函令,判斷順序如下:

1.     首先,先看小華與小英能否達成共識,由其中一人來列報扶養,假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繼續看下一個條件。

2.     由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般俗稱監護權)者列報扶養,所以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原則上是取得監護權並辦妥登記的小英,才能在報稅時列報扶養小明。

 

三、結語

其實大部分夫妻在離婚或分居時,通常都會協議好子女的親權行使與扶養申報等事項,但仍有少數情況會出現雙方重複列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本次新解釋令明確規範判定離婚或分居夫妻如何列報子女扶養的四大順序,可望減少未來類似爭議之發生。

 

註:66/9/3台財稅第35934號函

2020年5月10日 星期日

境外基金轉換時,即應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107.7.6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非中華民國來源之全球海外地區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以交易境外基金為例,自99年1月1日起,其贖回所得或基金以配發單位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原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應於配權時、轉換時或合併消滅時計算海外所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基金之轉換,係申請贖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應於轉換時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併入核算原基金贖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課稅。嗣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贖回時,應以原基金之贖回價格作為新基金之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手續費如屬申請贖回原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得重覆減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基金轉換、基金合併消滅時,即應認列各檔基金損益。切勿於新基金贖回取回投資款時,始以原基金投入成本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損益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受補稅及罰鍰。

計算海外收入 提防三錯誤

2020-04-2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全球化趨勢下,民眾在海外或中國大陸經商、投資已經是常態,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提醒,申報海外所得常見三大錯誤,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錯誤、跨類別不得盈虧互抵、未主動申報等。洪連盛表示,民眾申報海外所得時,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誤以為屬「海外所得」,是最常見的錯誤之一。

依規定,我國稅務居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全數併入台灣來源所得,並減除免稅額等相關扣除額後,依適用稅率來課徵綜所稅;而在大陸已繳納的稅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可在限額內扣抵。

至於海外所得,則是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加總超過100萬元時須申報,並將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後,來決定是否課徵。

洪連盛提醒,當民眾申報境外所得時,第一步要先區分是來自大陸地區或海外所得,再確認收入類型。

第二常見錯誤則是出現在各類型海外所得。洪連盛說,不同種類的海外所得之間,不能彼此盈虧互抵,例如可能基金買賣虧損50萬,但債券利息領到50萬,納稅人可能認為整體來看並未獲利,誤以為不用申報,依規定,海外所得是分類計算概念,不能跨類別盈虧互抵。

第三種錯誤則是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債券等,洪連盛表示,通常這種狀況,這類所得不會出現在查調所得中,但國稅局通常可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相關明細,提醒民眾不要過度依賴查調所得資料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其投資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財政部100.10.20新聞稿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其投資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受託人應如何計算投資人之所得額及認定其所得所屬年度,該局特別就其相關之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配息)或單位數(配權)方式分配孳息,如T日為配息(配權)基準日,T+14日為受託人收到配息(配權)之日,T+16日為受託人將配息(配權)分配予投資人之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由受益人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是投資人之海外所得應列入T+14日所屬年度。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境外基金以配發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者,其所得額=所配發之單位數×淨值×T+14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至該獲配之單位數嗣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上開配發時之淨值作為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方式分配孳息,約定將該現金再投資單位數者,應以所配發之現金為其所得額。

三、舉例說明︰
投資人張三於99年11月15日申購A境外基金500單位,每單位淨值為10美元〈資產價值5,000美元〉,99年12月20日為基金公司之配權基準日,獲得配股15股,除權後每單位淨值為99美元,受託人收到配權之日為100年1月3日,當時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美元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為30元,受託人於100年1月5日依約定將配權分配予投資人。

該筆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投資人張三自境外基金獲配之所得應列入100年海外所得計算。
99(美元)*30(匯率)*15單位=新臺幣44,55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投資者應特別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個人海外所得折算新臺幣之兌換率

財政部100.05.26新聞稿

自99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且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就該差額繳納所得稅。

個人海外所得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者,其屬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7點規定,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惟個人投資之信託基金,如信託契約對該信託基金分配之收益或轉讓、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等,訂有約定折算新臺幣之兌換率,則依契約約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另個人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與該金融機構簽訂之契約另有約定者,亦可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

2020年1月7日 星期二

自媒體人的稅務密碼

2020/1/5 小型講座@小樹屋

與知名網紅部落客分享自媒體人應瞭解之稅務議題

大綱:
1.何時該思考是否成立公司/行號
2.公司行號之差異比較
3.營業稅、所得稅優化策略






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適用範圍放寬了!

Corey:此放寬係針對房地交易舊制

有想要小屋換大屋的朋友注意囉~🏡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適用範圍放寬了!
🔽🔽🔽
原訂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直系親屬不受限於是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了喔!👍

⭐️小叮嚀⭐️
重購自用住宅優惠的適用條件除了上面提到的戶籍規定外,還有以下幾點要符合喔
✅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所有
✅新購的房屋價額高於出售的房屋價額
✅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新購與出售的自住房屋的移轉登記日不超過2年

詳細新聞資訊請看👉🏻https://reurl.cc/M728ZL


申報長照扣除額應檢附文件

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特別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 1 項,且未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 萬元‼
 
1 符合聘僱外看資格者。
2 符合 #長照 #失能 等級 2-8 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
3 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 90 日。
 
📩衛福編編提醒大家,申報扣除額時,記得應檢具以下證明文件:
 
📌聘僱外籍看護者:有效期限內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失能等級 2-8 級並使用給支付基準服務: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 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床位類型;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檢具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那在家自行照顧的人呢?
 
✍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看護或使用上述服務需求:
 
🅰課稅年度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為證明文件

🅱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衛福編編各項資訊整理專區:
 
🔴聘顧外籍看護法規➡http://bit.ly/37zpYlQ
(含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分數規定,附表五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評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醫院資訊➡http://bit.ly/2KRaaS2

🔴鑑定向度規定➡http://bit.ly/33dYPBx

🔴有關所得稅法第 17 條及排富條款請看➡http://bit.ly/2PO0A5F

🔴有關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條件請看➡http://bit.ly/2Nfvy4S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檢具文件及評估醫院資訊專區➡https://1966.gov.tw/LTC/cp-4108-50302-201.html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28 元大投信VIP講座(高雄)


難得有機會與台灣知名ETF 0056明星經理人同台


向與會貴賓分享財富傳承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家族傳承 規劃為先

2019/11/15 元大投信VIP講座(台中)

向與會貴賓分享財富傳承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並分享實務上協助客戶規劃之案例解析

最後與貴賓說明境外資金回台策略思考


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

2019.11.08 元照智勝學院

前日與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律師,共同於元照智勝學院講座以「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為題,與會嘉賓共同就投資契約重要條文、公司法股權制度規範,以及出資方式、員工獎酬介紹等內容為分享討論,並建議創業家對於股權規劃與稅務均應提早布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講演大綱:
(一) 公司經營權所在
(二) 投資人入股重要契約條文
(三) 無票面金額股與特別股制度運用
(四) 退場機制運用-兼論隨買隨賣權
(五) 各種出資方式及其稅負比較
(六) 為什麼需要編製財務報表(一套帳或兩套帳)
(七) 員工獎酬留才工具介紹
(八) 不同投資架構之稅負比較
(九) 公司稅務優化策略


2019年9月11日 星期三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五月時發文得到的答案是不能比照辦理....
不知道是不是太多人問了
總算放寬了👍👍👍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2019年7月14日 星期日

綜所稅節稅策略

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美國最高法院於公元1899年曾提出著名的一段話:「課稅是一種偉大的權力,整個國家組織以此為基礎,為國家存在和繁榮所必需,正如空氣對人類的重要一般。」

誠實繳稅絕對是一項美德,畢竟「國家建設要更好,誠實納稅不可少」,您說是吧!但我們總不免思考,究竟綜所稅有沒有合法的節稅方式?以下跟大家聊聊我的看法。


2019年7月2日 星期二

千呼萬喚始出來—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名模條款」及「長照特別扣除額」

一、前言
凱渥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續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2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中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用其他方式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應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也就是說,本次的修法來自於當初林小姐積極的爭取,我們真的該給她一個大大的掌聲,非常感謝她的貢獻。

2017/2/8到今天2019/7/1,已過了873天,俗稱「名模條款」的稅法修正案,總算在7/1的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但這次的修法究竟能造福多少人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存股族必須知道的稅務規定

一、前言


結束了5月的報稅忙季後,與同事們安排了一趟金門小旅行,就在飛機剛落地的時候,好友K捎來一則line訊息,問道:「Corey哥,請教一下,我有一個客戶A先生,一年領了近2,000萬的股利收入,上個月繳了幾百萬的稅,A先生痛的要死,請問成立投資公司會比較好嗎?」

K是某銀行的資深理財專員,專業素養與業務能力都非常優秀,我首先跟K確認,你說客戶痛的要死,是不是應該先找醫生看一下,我只是CFP,恐無法隔空抓藥呀。K繼續說道:「客戶是繳稅繳到心在淌血,藥石難醫啊……」

原來A先生是一位剛退休的專業經理人,從年輕開始就有存股(台灣上市櫃股票)的習慣,存到退休已累積上億股票,每年配息多達一兩千萬,之前詢問過當地的專業會計師,會計師跟他說,成立投資公司省不了幾毛稅,A先生也就因而作罷。由於我沒有在現場,也不知道A先生是怎麼詢問的,因此對於該會計師的回答我無從評論,但究竟投資公司對存股族來說,有沒有省稅的空間,以下我們一一來跟大家探討。 

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

報稅季到來,您不可不知的二三事


報稅季即將開始,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有哪些新的變化呢?本文協助您輕鬆掌握,讓您不繳冤枉稅。

一、最高稅率調降及各項扣除額提高

107年初公布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刪除了45%的稅率級距,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此外,大幅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尤其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20,000元,增幅高達380%(如下表)